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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6-8-14 13:09:00  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农民因履行承包合同、因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因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不但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的正常调整,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对于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原因

  (一)原承包合同订立于上世纪90年代,现在土地效益明显增加,使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也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我最近审理的朱念诉朱桥土地侵权一案,朱桥以儿子出生为由要求添地,大多村民不同意调地,朱桥便依仗人多势众以小组名义将地调给自己,并在朱念已播种上小麦的地里重复播种了大麦,致使朱念的小麦严重减产。朱念诉至法院,因无权属证书,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政府处理而无法及时得到解决。(二)一些村、镇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相当部分农民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三)一些发包方为了私利,与两个承包者分别签订承包合同,但均未载明承包土地的座落及四至,引起纠纷。(四)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依然推行“三年一小动,五年一大动”的“土政策”之间的矛盾是土地纠纷增多的又一重要因素。(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随意性大。

  二、对策

  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特别是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二)政府进行土地详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委土地工作的管理。正确引导,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四)尽快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机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五)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作用。(六)从服务大局出发,对1998年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现在实际耕种的面积与承包合同记载的亩数一致或少于合同记载亩数的,现在小组以“三年一小动,五年一大动”、“添人添地、去人去地”为由调地的不予支持。如邢营村王学诉付庄一组土地侵权一案中,一组以王军大伯去世、王学女儿出嫁为由将地丈量给第三人,但王军实际耕种的土地与经营权证书记载的一致,王学经营权证书记载的是10亩但其实际耕种14亩,小组未依法定程序将王军的承包地丈量给第三人违法,小组败诉。而王学在去年土地小范围调整中增加了土地,未签订协议,看到今年部分村民不同意调地,而组里又没办法时也不同意调他的地。但耕地归集体所有,王学受保护的只是10亩耕地,王学败诉,提起上诉后又撤回,最终组里形成了统一意见,在承包期内不再调整土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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