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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出台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6-7-28 7:16: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导和规范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日前,民政部出台《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关于机构管理,《意见》指出:对于单位性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对于基本功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
对象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对于命名原则,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名加乡(镇)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对于人员配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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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辽宁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
: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研室 省直机关工委 省经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农委 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商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 省统计厅 省政府研究室 省政府金融办
承办单位
:辽宁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
ICP
:
辽B-2-4-20040111 备案号:辽ICP备05014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