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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护航——2006年财政预算报告解读之一
发布时间:2006-3-10 9:01: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宏伟目标,它的实质是将农村发展问题纳入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中来,是我国战略调整的关键性步骤,标志着我国农村发展战略在农民减负、免收农业税等措施相继出台后正日渐清晰和逐步成熟。作为新农村建设重要的体制保障,国家财政将着眼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承前启后的长效财政保障机制,以强有力的财政保障为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从“十五”开始,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关注和改革力度。2000年,中央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减轻、规范、稳定”六字指导方针,提出了以“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总体改革思路。通过清费正税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确立了农业税在农村分配中的主体地位,有效遏制了农村“三乱”现象。2004年,进一步加大了农村税费改革力度,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并明确提出五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到2005年,又宣布取消牧业税,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有28个,农民负担得到了大幅度减轻。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左右,真正使8亿农民得到了实惠。截至2005年,中央财政累计已安排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转移支付资金1830亿元。从2006年起,财政每年将安排1030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巩固完善,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782亿元,地方财政也将安排财政支出250亿元。同时,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中央财政大力推行“三奖一补”政策,2005年安排“三奖一补”资金150亿元,2006年增至210亿元,有效调动了各地发展县域经济、精简县乡机构人员、控制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做大经济财政“蛋糕”的基础上,“十一五”时期全国财政支出和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将遵循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随着国家财政支持“三农”力度的不断加大,着眼于新农村建设的财政保障机制和保障能力建设逐步提上日程,并呈现出一些可以预期的良好趋势。未来构建农村财政保障机制可能会遵循“重点突破、均等安排、全面保障”的渐进原则,由点及面逐步实现。其中有两点是值得重点关注的:


  一是在总体上的坚持均等化的政策取向,逐步建立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安排。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一个基本框架到最终实现,决定了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财政体制也必须在实践中创新和完善。在下一步的发展中,由于中央财政宏观调控任务的加重、基层财权、事权范围的扩大,中央与基层应属于财政逐步强化的两极。在过去强化中央调控思路的基础上,体制设计应同时注意逐渐向这两级倾斜,逐步构建起中央、省、县三级为主的财政体制和全国、省两级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控体系。从近期来看,中央直接对县、乡的转移支付首先应该保证基层政府的事权。就支持农村税费改革而言,解除对农民不合理的契约而带来的成本支付不是一次性的,需要通过新的契约关系来解决,这种新的契约关系要通过财政体制来固化。


  二是尝试建立农村重点公共事业发展的单项保障机制,为实现新农村的全面财政保障机制建设做准备。


  1998年以来,我们陆续加大了对公共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扩大了对农村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在支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教育事业发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等方面都已进行了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这些公共事业既是当前财政体制保障中的薄弱环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焦点,也是未来公共财政建设中的重点。在下一步的发展战略中,这些公共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农村的发展,既是事业本身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构建新农村建设财政保障机制的进程中,首先以对这些事业的支持与发展作为突破口,尝试建立农村重点公共事业发展的单项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整体保障机制,既有利于在短期内解决主要矛盾,改变农村现状,又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扩大政策效果。从近几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经验来看,虽然近期改革主要是将过去由农民家庭承担的费用转化为由财政承担,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总体投入并未大幅度增加,但这种责任置换的意义在于一种机制的确立。这就意味着,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在两年内迅速建立起来,今后各级财政将按照保障机制所明确的责任,调整和规范相应的财权事权关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能力。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将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等重点事业发展的单项保障机制作为重点,应该是构建新农村财政保障机制的一条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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