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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六中全会《决定》:如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发布时间:2006-11-23 13:19:0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 财政转移支付是各级政府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一般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决定》提出,要促进转移支付规范化、法制化。这是一项有利于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制度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
前,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力性转移支付,这部分中央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为了实施其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地方政府代行一些中央政府职能进行补偿设立的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主要类型:一是属于中央政府的职责,但委托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中央把需要的开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二是中央政府承担的再分配职责。三是属于中央地方共同承担的职责,由地方具体办理,中央将应由中央承担的部分支付给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是扶持财力相对薄弱的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等。 
    无论是一般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自1995年到2005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从21亿元增加到1121多亿元。专项转移支付从1993年的36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517亿元。2005年,除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4144亿元外,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达到733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 
    专家分析认为,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区间人均财力差异问题仍然突出。二是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不到位。三是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健全。一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需要进一步规范,以更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四是一些地方挪用专项转移支付的现象比较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加大并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综合考虑人均收入、公共服务成本、主体功能区建设等多种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因素法计算公式,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在保持分税制框架基本稳定前提下,完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适当提高中央财政集中程度,继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二是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建立严格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准入机制,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严格按照预算级次编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监督体系。突出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大江大河治理、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扶贫开发投入等方面的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完善省及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省级财政对辖区内财力差距调节的责任。省级财政要适当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遏制财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确保县乡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四是科学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财权,为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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