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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06-7-5 8:04:00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包括畜禽标识管理、养殖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几个方面。《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农业部2002年
5月24日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新的管理办法对畜禽标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在畜禽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办法还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等。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畜禽养殖场和畜禽散养户建立畜禽防疫档案,包括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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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研室 省直机关工委 省经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农委 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商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 省统计厅 省政府研究室 省政府金融办
承办单位
:辽宁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
I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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