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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公路要招专业“保养师”
发布时间:2007-2-27 14:25:00 来源:山西农业信息网
2月6日,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再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生产作业,各种线路的养护权将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
目前,我省个别地方的农村公路由于资金缺乏,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导致不少公路修好不久,路面即损坏严重。今后,县级人民政府将成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资金的筹措、使用负主要责任;县级交通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 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村委会要全面负责本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村民搞好村公路的水毁抢修恢复和冬季打冰扫及备洒防滑料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补助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的资金补助等;省里每年将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资金,按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不含街道)1000元/公里・年予以补助。
各市、县向拖拉机等征收的养路费和附加费(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乡村公路修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严禁向农民强行摊派。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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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辽宁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
: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研室 省直机关工委 省经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农委 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商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 省统计厅 省政府研究室 省政府金融办
承办单位
:辽宁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
ICP
:
辽B-2-4-20040111 备案号:辽ICP备05014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