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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生命同价:社会公平建设迈出的一大步
发布时间:2006-9-19 7:57:00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近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条例》在“人身损害赔偿特例”条款中确定,农村、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是社会公平建设迈出的一大步。 

    人的出身不同,职业各异,但每个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都是平等的。那种以人的“成长成本”“社会贡献”不同为由,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居民生命不同价的辩护,实际上是视人为“物”,是对健康权和生命权生而平等的否定。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别,尤其突出地反映在对农民的身份歧视上。有关法规设定人身损害赔偿将赔偿权利人区分为城镇和农村居民,按两种不同标准进行赔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它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因此,必须强调的是:实施城乡统一标准的赔偿,出发点并不是由于农民进城打工或定居之后消费和收入与城镇居民接近的缘故,而是体现对每个个体生命的尊重。(记者梁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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