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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赎牛”看新农村建设服务观
发布时间:2006-9-12 7:28:00  来源:正义网  
 
  

    一头牛,对城里人来说,没有感觉,充其量也就是牛肉做的各种美味佳肴;对富裕起来已采用现代化机械耕作的农民来说,也已成为遥远的回忆。但对于还没有富裕尤其是交通不便、自然条件恶劣的山区农民来说,一头耕牛能顶好几个壮劳力,是一家人赖以生存的命根子。 

  福建省清流县余朋乡的农民刘意能今年七八月份就曾遭遇到一件与耕牛有关的“先痛苦而后幸福”的事——他因为与一起刑事案件有染,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为凑够要交纳的保证金,他把家中唯一的一头耕牛贱卖了。下乡办案的检察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建议公安机关让刘意能暂缓交纳保证金,并帮助他把心爱的耕牛又赎了回来。

  《检察日报》9月7日的头条报道《赎牛记》,为读者讲述了这则耕牛的故事。故事反映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这样一种执法理念:执法为民,心系“三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此前一天,《检察日报》同样在头条位置发布这样一条新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日前出台。《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意见》是一份引导、规范各级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它明确了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立足点——把充分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的立足点;二是切入点——把促进解决影响农村稳定、损害农业发展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服务的切入点;三是着眼点——注重实效,努力为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办实事,为广大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清流县检察院在“赎牛事件”中的做法充分地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这三个基本原则。他们通过立案监督,使盗伐林木的刘意能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在办案中发现了他卖牛的问题,帮他赎回耕牛,为他解决了实际问题,也教育了他不要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从而维护了农村稳定。

  当然,赎牛的故事,只是一起个案,清流县检察院在办理涉农案件中开展的人性化执法,也只是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方面。服务新农村建设,对各地各级检察院来说,有许多具体细致的工作要做。这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就明确了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做的几项主要工作。如积极参加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平安乡村建设;加强农民群众涉检信访工作,积极参加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依法打击扰乱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坚决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立足检察职能,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这几项工作对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近年来,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案件屡屡发生,害得不少农民群众颗粒无收、欲哭无泪。2005年夏收时节,江苏省淮安、盐城等地的农民有约4000亩小麦受伪劣农药“虫病无影”的坑害而绝收。案发后,当地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当年6月,依法批准逮捕了坑农害农的犯罪嫌疑人赵云。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在这一事件中玩忽职守的淮安市淮阴区农业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刘浩今年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查处坑农害农案件,农民群众自然是拍手称快。这也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必须立足职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特别是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主动深入农村、深入到农民群众中,了解农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怀着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情感执法办案。这样,才能增强服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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