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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历史的启示之五
发布时间:2006-12-5 13:30:00  来源:经济日报农村版  
 
                                     ——走出合作化阴影的农民合作  
    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一部重要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据了解,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中,该法原本只列入“二类计划”,但实际进展之快远远超过了一类立法计划。这说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高度重视该法,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该法,广大农民热切盼望该法。

  在农民合作的历史上,我们走过弯路,有过沉痛的教训,以至于改革开放以来相当一个时期,许多人仍然谈“合”色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得到应有的扶持。

  的确,农村中上了年纪的农民对那场疾风暴雨式的合作化运动仍然记忆犹新,那是一段充满激情、狂热和梦想的时期,几亿农民在伟大目标的召唤下,恨不得一夜之间跨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农业合作化在短短几年内就经历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再到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历程。事实上在一开始,国家就确立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三大原则。但是很快,围绕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特别是速度问题,出现了激烈的争论,主张稳步发展的同志被指责为“小脚女人”走路。“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在这种呼唤声中,合作的组织程度迅速提高,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迅速增加,使原来计划用15年或更长的时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就完成了。

  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合作的组织形态。初级形态的合作社和高级形态的合作社具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保留了社员生产资料的私有,特别是土地,仍然归农民个体所有。而高级形态的合作社则将社员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全都归合作社公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实际上,合作社的高级形态与随后而来的人民公社组织形态已无本质区别。

  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农民合作,带来了明显的恶果。由于片面强调集体利益,不顾个人利益等原因,1956年底到1957年,各地不同程度地刮起了“退社风”。虽然组织形态越来越高级,但农民得到的好处却越来越少,失去的反而越来越多。因此,即使不退社的农民,也开始选择以自己的方式逃避、抵制和消极怠工。

  今天,我们反思农民合作化运动的教训,不顾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利益要求,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固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更不容忽视的是,它违反了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从世界合作社发展历史来看,这恰恰是农民合作的基本原则。这种违反基本原则的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当时农民的权益,而且使相当一部分农民今天依然在新的合作面前心有余悸。

  改革开放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广大农民又有了互助合作的要求,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悄然兴起,目前全国已达15万个,带动会员农户和非会员农户560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现在的农民合作组织,虽然名称叫法不一,规模大小不同,但与合作社运动时期有了本质的不同,它完全是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的。

  今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组织起来的力量显然更强大、更能发挥主体的作用,而法律的出台,又恰逢其时地为农民走向新的合作,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护。今后一个时期,农民新型合作将会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农民合作组织的壮大,无疑又会加速新农村建设的进程。(68期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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