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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市民待遇 辽宁农民工有了城市“户口“
发布时间:2004-2-23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记者获悉,辽宁省劳动厅法规处制定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已于日前正式开始施行,新政策规定消除户籍制度给农民工进城就业带来的障碍,给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特别是在子女入学、劳动福利、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不能歧视。

    农民工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各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工进城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

    解雇农民工要付补偿金

    为从根源上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辽宁省决定把欠薪问题作为一项常年任务来抓,用一定的规章制度加以约束。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应明确工资给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时间。

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

彻底改善农民工生产和生活条件,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发生安全事故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雇佣农民工时,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其中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用人单位要做好农民工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居住环境卫生、食物安全检查制度。

子女入学条件与城市儿童完全相同

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使他们享受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要采取各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乱收费,困难学生酌情减免。同时加强社会力量兴办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并将这一问题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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