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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7-4-19 16:27:00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何绍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10分钟之前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多项法律案,其中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主要规定及法律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我们举行这场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负责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先生,他们二位负责回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的问题。请记者用中文提问。提问时用语简练、明确,一次提问最好不超过两个问题。现在,请大家提问 

  [瞭望周刊记者]:我想问合作社法方面的三个小问题。第一,在法律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有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第二,我们提了20多年的社区合作组织,有没有进入立法机构的视野。第三,通过的法律根据国情做了很多的变化,允许外来的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在实践中,龙头企业和一般的合作社员如果还是仅仅维持买卖关系,与合作社进行技术交流,这种关系与公司加农户又有什么样的不同?谢谢! 

  [王超英]:关于起草工作中征求了多少农民的意见我们没有统计。但是我们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我们征求了很多农民的意见。我们去了全中国的大概20多个省,看了不下数百个合作社,在每个合作社都有座谈,具体的数量确实没有统计。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我可以告诉大家,基层的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农民成员,包括普通企业的成员和基层干部都广泛地参与了法律的讨论。  

  [王超英]:关于社区合作组织立法的问题。最近几年也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但是在我们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的说明中对这个问题都有论述。如果需要你可以找一下说明。大概是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问题,各地现在正在进行探讨,有些地方也搞了这些规定,但是对于全国的立法现在不太成熟。 

  [王超英]:这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如记者朋友说的,借鉴了国际合作社经典理论中的主流论述,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的国情,特别是我们允许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以一个法人成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实际上是农业产业化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形式。因为过去企业和农户之间难以一致行动,产生了很多的矛盾。龙头企业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农民在实践当中也认为如何与龙头企业有一个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所以双方在实践当中就产生了联合起来的愿望,包括自己组织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参加合作社以后,他们的利益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但是刚才你说的问题,龙头企业在收购合作社产品时,它和合作社的关系是一种外部的关系。它加入了合作社以后,与社员的关系是内部的关系,不能说龙头企业加入了合作社这种关系就不好解决了。  

  [人民日报记者]:今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提出了很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但是这些政策扶持可能需要具体的各地、各部门落实,全国人大方面如何衔接这个工作?让这些政策得到落实?谢谢。 

  [王超英]:昨天,法律委主任委员杨景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次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情况时,专门讲到了这个问题。即法律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继续与有关部门配合,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在我们这部法律的说明当中,对于法律将来实施的一些准备工作也专门作了一段说明。据我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实施非常重视,常委会的领导对这个问题也作出过明确的指示。我们准备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道,特别是在示范章程的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制定、以及各方面的扶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办法等方面,和有关部门配合,一起做好工作。我们争取一些配套法规和办法在法律实施之前就能够制定出来,和法律一起实施。  

  [法制日报记者]:我想问何主任,我们国家已经有十多万个各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当一部分都是处在摸索的过程,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部法律通过之后,想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到底有什么意义?谢谢。  

  [何永坚]:首先感谢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关注,你提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这部法律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关于立法的目的,简单地讲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近几年,在各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扶持下,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何永坚]:第二个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这样不利于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何永坚]:第三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政策扶持。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法设专章(第七章)作了规定,这里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问题,还有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关于本法和其他规范市场主体法律相比有什么特点?我个人认为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本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为了保证这一点,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当中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80%。合作社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有一票基本的表决权。 第二,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本法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农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第三,本法规定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它的条文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的四分之一,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 第四,鉴于我们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问题还需要实践总结经验,然后再上升为法律,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阶段性的特点,我们不可能要求这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这部法律可以在实践当中逐步地完善。 

  [何永坚]:第三个问题,这部法律通过实施以后,对推动农村和农业发展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从立法的角度讲有三点内容: 第一,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了我国关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这样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也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保护农民利益。 第二,把合作社的运作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运行。这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这样有利于合作社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永远保持它的生机与活力,这样推动农村和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燕赵都市报记者]:要问王主任,我想知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早先的人民公社有什么不一样?另外,这样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最基层的乡、村级的政府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王超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说大体上我们概括有五点不同。第一,这个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可能出身农民的人都知道,只要在这个村中上了户口,就天然地成为了这个成员,没有加入的手续,也没有办法退出去。第二,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还是保持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实行家庭承包制度以后,农民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在民法通则中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了,从那时候开始,农村的农户就是市场的独立主体。但是加入合作社以后,只是享受服务,合作社为农民的生产提供服务,每一个农户还是自己的独立主体,并不丧失这个主体地位。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之前,是在人民公社,农民没有任何的自主地位。  

  [王超英]:第三,刚才讲到农民自发的组织带来的结果就是加入自愿。第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在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人一票是没有体现出来的。当然现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很难区分,有的也是实行一人一票,但是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管理是有区别的。  

  [王超英]:第五,这个合作社是新的市场主体,这是五个主要的区别。至于说到专业合作社和基层的组织是什么关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对于自己村内的事务进行管理性质的组织,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发展很成功的合作社,跨地域发展很大,和村民自治组织是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从双方经营角度讲,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地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它和政府的关系和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是一样的。谢谢!  

  [何绍仁]:谢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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