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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抱团闯市场 国家法律做保障——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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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4-19 16:25:00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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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审议通过一个月来,各地农村干部群众奔走相告,学法高潮迭起。
因为,这是1949年后,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
这是一部农村干部群众期望已久的法律。
这是一部凝聚着全党和全国人民智慧的法律。
人们不会忘记,近3年来,围绕着这部法律的调研、研讨、起草,一审、二审、三审……凝聚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心系“三农”,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拳拳之心。
把法律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做艰苦的努力。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尚需在实践中完善,向各级政府、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使他们自觉学习、理解、贯彻法律,任重道远。
用法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地位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个。主要以统一销售农产品、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和从事农产品的加工等方式为成员服务,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有效地避开市场风险,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但是,由于此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成企业法人,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社会团体,贷款、纳税、保险……从事各类市场经济活动都很难,影响了这种组织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此外,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2003年12月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成了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起草组,起草组经过多次基层调研、反复研讨,并认真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征求了这些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在总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借鉴国外有关合作社立法和发展的经验,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于2006年6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在初审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二次、三次审议。
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而,确立了它的市场主体地位。
多方求证使法律更符合中国实际
虽然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还是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政策、法律和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如何利用现有的组织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引导兴办、扶持发展、保护权益等方面的工作,采取多种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做好服务,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话题。三次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的修改,字斟句酌,讨论热烈而冷静。
比如,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在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针对此规定提出,按照“三定方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责,据此,应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法的执法主体。有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地方和供销合作社则赞成草案上述规定,认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起牵头、组织作用的应是各级政府,而不应是哪一个部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农委认真研究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市场主体,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在法律中也不宜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同时,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需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在这方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更大的责任。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它的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因此,最后通过的法律将这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又如,关于名称问题。立法规划中的原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对名称的确定有多种意见,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合作社法”等。全国人大农委认为,法律名称应当与调整对象一致,因此,草案将名称确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将法律的名称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但从草案内容及对草案的“说明”看,法律的调整对象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家现行政策中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包括上述两类组织在内的。为了使本法所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区别,做到名副其实,正式颁布的法律将名称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专设“扶持政策”一章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法律专家说,这部法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立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同时也是一部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有九章、56条,它的条文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的四分之一,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
由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初起阶段,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困难。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量偏少,2005年仅安排了1亿元,而当年支持龙头企业的专项资金就有1.3亿元。2003年以来中央财政仅支持了大约1500个组织,每个组织获得的支持,一般仅在10至20万元。再就是现有的一些扶持政策没有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扶持对象,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无法享受或参与相应项目的申报实施。
为了加大扶持力度,法律专门设置了“扶持政策”一章,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针对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以成本原因纷纷撤出农村,农民和农村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现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但是,正像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的那样,一次立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毕竟是一部法律,只能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由于我国各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也呈现出组织形式多样、运行机制多样、发展模式多样等特点,要用一部法律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显然是不实际的。法律颁布以后,基层特别希望有可操作性,如果对财政扶持规定得不具体,照顾政策、优惠政策就很难落实,也容易造成扯皮。希望国务院能出台行政法规或者相关部门出台规章,明确规定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此,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主任王超英表示,全国人大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道,在示范章程的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制定,以及扶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财务会计办法等方面,制定一些配套法规和办法,争取和法律一起实施。
各方迅速行动确保法律顺利实施
一部法律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审议通过后,农业部即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根本宗旨、精神实质、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和基本特征。为确保法律的基本精神深入各级干部和农村千家万户,农业部还将在全国统一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月”活动。
一个月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迅速行动起来,有的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口号、编写黑板报、组织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有的组织新闻媒体开辟“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栏”,围绕“建设和谐新农村”、“组织起来闯市场”、“增收致富靠合作”、“培养造就新农民”、“构筑现代农业组织基础”、“合作生产安全放心食品”、“干部群众畅谈合作社法”等专题,以领导访谈、专家点评、社长采访、农民社员共话等形式,从不同角度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
河北省邯郸市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准备时间,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内容加以规范,做好合作社章程、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合作组织运作各环节的衔接工作。北京市房山区经管站结合学习法律,明确提出让更多的农民加入到合作组织中来,为农民增收服务,力争到2010年,将80%的农产品和90%以上的农户纳入合作范围,围绕全区主导产业打造几个大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农业部统一组织法律起草工作小组有关人员编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读本》即将出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还拟于12月初组织部分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召开法律学习宣传工作座谈会,提出结合下一步实施工作需要明确的问题。
为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和财政部已着手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配套法规制度,将与法律同步施行。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经济合作化,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给我们提出的新课题。
面对市场化和全球化,为数众多却异常分散的小农式经营要生存发展必须组织起来。眼下各地“已出生、没户口”的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亟待法律的支持和规范。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中国15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望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并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各地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将迎来大发展。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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