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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县级农机校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3-3-18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为加强农机化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农机人员素质,推动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3月12日,山东省农机办出台了《山东省县级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县级农机化学校的职责、基础设施建设、教师教学、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指标。
  《办法》规定,县级农机化学校(以下简称农机化学校),承担着农机系统的管理干部、职工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并从事着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是农机化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机化学校应主要负责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维修、经营管理人员,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和农民农机技术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没有设立农机化学校的县,其培训任务由市农机管理部门指定单位承担;农机化学校要有独立的培训场所,与教学工作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一支能满足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队伍。从事农机化教学培训的教师(教练)须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省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上岗证;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驾驶员的培训,要严格执行部省颁布的教学计划和大纲,使用省统编教材,保证大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车驾驶员理论授课时间不少于25个学时,实习时间不少50个学时;小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车驾驶员理论授课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实习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自走式专用机械操作手的培训时间不少40学时;对于自学学员的理论辅导不得少于8个学时,实习辅导不得少于16个学时。农机管理干部培训,农机修理工、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农民农机技术员和“绿色证书”培训,应按照部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各项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严禁私自编印教材和随意压减学时;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农机化学校颁发培训合格证,凭学员培训合格证、“入学通知书”存根和“农机驾驶员审核表”,经市农机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申领驾驶证手续;学员未经农机化学校培训合格和市农机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农机监理机关不得核发相关驾驶证件。(山东省农机办科技质量处提供)


信息来源:山东省农机管理办公室吕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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