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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政府出台《农业机械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3-3-17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2月28日,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82号市长令,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农业机械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农机市场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又迈出了新步伐,对于全省农机市场整顿和行业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规定:市农机管理局主管全市农业机械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产品,生产实行强制推广鉴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内燃机、脱粒机、粉碎机等农业机械,必须经省农业机械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发给推广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严禁未经鉴定,私自改装、拼装属于强制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农机销售企业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合格证后方可营业,要对销售产品质量负责,实行“三包”服务;农机维修厂(点)必须经区(市)农机部门进行技术检验,发给技术合格证后,办理营业执照。农机修理工必须经过农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机维修,农机维修者应当在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维修范围内承揽维修业务,并对维修质量负责;农机作业服务,其作业质量必须符合农机管理部门颁布的作业标准。参加跨区作业的机械,必须遵守《农业部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证照齐全。跨区作业期间,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维护作业秩序,搞好安全生产,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的农业机械参加跨区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拦截过路的跨区作业机械,诱骗、强迫机手作业。《办法》还对违反规定的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枣庄市农机局提供)



信息来源:山东省农机管理办公室吕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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