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金农专题 >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 > 政策法规 > 阅读文档
四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新规 明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8-5-13 10:02:00 来源:hyn

    近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该局最新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化妆品和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格。记者注意到,在规定中,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4、类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除此之外,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编辑:幽蓝)
 相关资讯
 图片资讯
 发表评论
用户: 匿名发表


 特别注意:金农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② 金农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③ 凡本网注明“来源:辽宁金农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盛世金农,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辽宁金农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④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辽宁金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⑤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辽宁盛世金农网联系。
※ 联系电话:024--23448858
金农简介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会员注册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03-2020 辽宁金农 All Rights Reserved.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开发 中国网通辽宁通信公司提供支持 | 服务热线:024-23448802 | 辽ICP证B-2-4-20040111号
本网站刊登的辽宁金农网的各种资讯﹑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辽宁金农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宁金农新闻查询
精彩推荐
广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