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金农专题 >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 > 新闻中心 > 阅读文档
有法“撑腰”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
发布时间:2006-11-15 11:15:00 来源:德阳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的实施对农产品质量监管将带来什么变化?有什么新的举措?11月8日,记者专访了四川德阳市农业局科教站有关负责人。

  填补农产品监管空白

  新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产地、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填补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留下的空白,重点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等问题。

  五种农产品禁止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5种农产品不得上市出售,它们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该法规定,对上述第四种情形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上述其他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农产品产地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违反其规定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其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幽蓝)
 相关资讯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出台 忧虑依旧在 (2006-11-8 10:08:0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在即能否挽救信任危机? (2006-10-31 7:47: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0-30 8:46:0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座谈会召开 (2006-10-28 9:02:0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意义重大 (2006-5-24 8:07:00)
  • 农业部: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专家研讨会 (2006-5-21 8:33:0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种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2006-5-8 10:45:00)
  •  图片资讯
     发表评论
    用户: 匿名发表


     特别注意:金农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② 金农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③ 凡本网注明“来源:辽宁金农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盛世金农,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辽宁金农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④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辽宁金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⑤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辽宁盛世金农网联系。
    ※ 联系电话:024--23448858
    金农简介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会员注册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03-2020 辽宁金农 All Rights Reserved.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开发 中国网通辽宁通信公司提供支持 | 服务热线:024-23448802 | 辽ICP证B-2-4-20040111号
    本网站刊登的辽宁金农网的各种资讯﹑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辽宁金农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宁金农新闻查询
    精彩推荐
    广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