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我国农村低保户和特困户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河北、陕西、吉林12个省、直辖市分别颁布地方规章或以政府名义发文,在全省(市)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11月1日,锦州市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启动,全市首批32978户、43778名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占全市农业人口的2.24%。今年初,锦州市政府出台《锦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确定凡持有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为农业户口、年人均收入低于660元的困难居民,都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核实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待遇。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年享受低保金不得低于人均300元,具体标准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根据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残疾人、高龄老人(70岁以上),本人在正常享受的农村低保待遇基础上上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