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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有消费者向本网反映,其刚刚买的某知名品牌袋装纯牛奶的生产日期标注为11月16日,提前4天上市,这是怎么回事?
    接到电话后,本网记者联系了该品牌奶业的有关负责人。以下是该负责与记者的对话:
    记者:请问这种奶是你们企业所生产的吧?
    负责人:是。
    记者:那上面标注的11月16日的日期是怎么回事?
    负责人:这个日期可能是工人在封口时不小心打错的。
    记者:以前出现过这种情况吗?
    负责人:出现过。
    记者:屡次出现,难道还是不小心吗?
    负责人:小姐,对于您出现的问题我们愿意以经济形式来补偿您。(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质疑,直接谈到补偿。)
    记者:你们对于每位出现类似情况的消费者都以经济来补偿吗?
    负责人:小姐,通常情况不会有太多消费者给我们打电话,他们不会因为一袋奶而找厂家。
    记者:是不是因为没有太多人投诉所以就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负责人:其他奶业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记者:按您这么说是不是这种情况在奶业是司空见惯了,而不是工作人员的“不小心”,这种情况是不是所谓的“早产奶”现象?
    负责人:是“早产奶”现象,我只做销售这块,对具体生产情况不是很了解。
    记者:那对于这种“早产奶”上市,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没有相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呢?
    负责人:不太清楚,即使有,检查人员也不可能每袋都检查,每箱有几袋根本检查不出来。
    记者:那国家有没有对于生产日期与上市日期的相关规定。
    负责人:好像没有,不太清楚。
    记者:那你们想过没有,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会对产品质量问题产生很大怀疑,对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 
    负责人:总体来说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我们是大品牌,是消费者首选奶种,相比其他奶品,我们的质量会更好一些,我们是某某特殊指定品牌,深受消费者信赖。     … …
    通过该负责人介绍,我们不难看出以下几点问题:
   “早产奶”不是工作人员“不小心”而在奶制品行业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即使大品牌奶业也会出现这种现象。
    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即使发现“早产奶”现象,也会不了了知。    
    检查部门检查力度不强,市场准入环节薄弱。
   
    就此事,记者随后拔打了12315申诉举报电话,得到的回复:目前我国对出现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还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是厂家故意行为,其行为将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厂家双倍赔偿,造成后果的,还可要求精神赔偿或经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还拔打消费者协会的电话却无人接听。
    法律空白、消费者费尽周折,只有二袋奶的赔偿、或经过繁锁的法律途径才能得到精神赔偿,就因为这种种有利于企业的因素助长了奶业企业的“违造”行为,就因为消费者寻求索赔的程序繁锁或赔偿少,所以造成消费者“视而不见”,自认倒毒。
    无疑,牛奶是城市居民主要饮用品,是公认的高营养、高品质的营养品,老年人把它当作强身健体的“秘方”,儿童把它当作增长智力、茁壮成长的“法宝”,青年、中年人把他当作早餐的首选。人们对它已产生依赖,奶业市场混乱将影响人们的消费导向、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所以加强监管力度、整治奶业市场迫在眉睫,国家应尽快出台比较完善的奶乳制品法律法规,让生产企业有共同的“规矩”可循,是解决“早产奶”问题,营造消费者健康生活的根本保障。
(编辑:野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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