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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了。在近几日的实施过程中,全国各地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监管力度。
    此法的颁布对于提高我国国民的饮食安全和生活质量有着重大的意义,从法律的内容和初衷来说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它的作用和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地正在有条不紊地贯彻执行着,掀起了一阵阵高潮,但笔者依然心存几点困惑和忧虑。
    一、农产品的生产
    当前我国农业的综合发展实力是不平衡的,对于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实现农产品的无污染化达到绿色食品的标准还是可以实现的,但一些农业欠发达地区施行起来是困难重重,因为这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投入有关,这也和当地农民的观念有关,就拿喷洒农药为例,一些农民比较喜欢用不费太大力气即短时高效杀伤力强,喷到作物上,虫子就立刻“噼里啪啦”地落地而亡,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的农药。但这样的农药大都是化学农药,至于一些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农业生态防治等措施,很多农民是不愿意做也不认可的,这就在农产品的生产源头上造成阻碍,但要想彻底转变此观念又岂是一朝一夕的能够实现的。像上述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这就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设置了障碍。
    二、农产品的加工
    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想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就要增加投入成本,尽管通过提高质量后产品价格会有所提高,但对于当前大众市场以及购买力,大众还是会以考虑价格因素为主。这样就会影响加工企业的收益,当效益与投入成本持平或略低时,一些加工企业就会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这就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
    三、热度能够持续多久
    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都犹如一盘炒好的佳肴,热度在逐渐的减弱,时间一长色香味虽然俱全,但已经勾不起太多数人的食欲了,而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又可能像一阵风一样,吹过之后又是如出一辙。即使法律是完美的,但执行法律的人可并非都是完美的,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会不会变质就很难说了。
    四、监督执行部门的技术和仪器
    一些地区的监督质检部门受人力、设备以及检验能力的限制,部分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未经检验检疫就可能进入了消费阶段,成为在质检过程中的真空地带,使法律失去了它应有的效力。
    五、我国国民的维权意识较淡薄
    在现阶段我国国民的维权意识虽有所增强,但很多群众的维权意识依然较差,尤其是广大农民,即使买到一些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农产品,大部分人是不知道怎样鉴别的,即使知道利益遭到了损害,很多人也会自认倒霉,不愿因为所谓的小事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就是当前的现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然已经“千呼万唤始出来”,但能否奏出动听悦耳和谐的音符,值得我们继续关注,继续期待!
(编辑:浅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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