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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我国将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07-9-3 10:45:00 来源:新华网

    农村低保向亿万农民走来——我国将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了切实解决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实现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方面城乡困难群众同等待遇,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农村低保的目标任务、原则要求、保障标准、对象范围、操作程序、资金筹集、组织机构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各地正在根据中央要求,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预计到年底前,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低保金发放到户的工作目标。 

  农村低保对象预计年底将达3000万人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截至2007年7月底,全国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共保障低保对象2311.5万人、1074.6万户;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救助农村特困对象355.3万人、146.6万户,这部分人下半年将逐步转为低保对象。预计年底农村低保对象将会达到3000万人。 

  “需要指出的是,被批准纳入农村低保后,决不等于进了‘保险箱’,可以永远享受低保待遇。农村低保管理部门要定期审核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对困难程度缓解且收入水平已在低保线以上的家庭,要及时退出低保,停发低保金;对收入发生变动但仍在低保线以下的家庭,要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这位负责人说。 

  据了解,农村低保标准一般是由县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维持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关于低保资金的管理与发放,这位负责人说,低保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国务院还要求各地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为低保对象建立家庭账户,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直接、及时地将低保金发放到户。 

  真正实现“应保尽保”目标仍面临诸多问题 

  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农村低保对象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工作推进步伐不一等原因,实现‘应保尽保’,只能循序渐进,逐步落实。”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坦言。 

  首先,制度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目前还有部分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已经建立制度但与国务院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度。 

  其次,资金投入还需加大。虽然近来各级政府投入资金已大幅增加,但仍难以满足农村贫困群众的救助需求。反映在救助效果上,表现为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没有真正摆脱生活困境。从统计数据上看,农村低保全面推开后,在主要食品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今年全国平均的低保补助水平比去年底反而明显下降了(去年底全国平均月人均低保补助为33.2元)。这表明,相对于农村低保对象数量的增长,目前各级财政的投入还明显不足。 

  三是工作手段落后。低保制度的实施涉及面广、业务量大、操作复杂、政策性强,而目前部分地区基层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开展低保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不足,这也影响到低保工作正常开展和实际的救助效果。 

  管好用好困难群众的“救命钱”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转到狠抓落实上来。要采取有力措施把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尤其是要防止优亲厚友、徇私舞弊,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切实保障低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要管好用好困难群众的“救命钱”,确保每一分钱都能发到低保对象手中。民政部要求农村低保管理部门要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坚持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要将低保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低保水平四公开,让群众明明白白地参与到农村低保工作中来。 

  此外,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司法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等有机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定期跟踪检查工作进展,促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低保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民政部8月份已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本次活动为期一年,目的就是全力为基层群众打造阳光低保、诚信低保和公平低保。

 

(编辑:浅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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