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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税费标准提高社保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
发布时间:2006-9-6 7:27:00 来源:新京报

    今后,国家将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9月5日中国政府网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建设用地相关税费标准将提高。 

    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通知提出,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根据通知要求,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通知中明确规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社保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 

    通知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通知重申了征地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还提出,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对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记者郭少峰) 

  ■相关新闻 

    近期专项查处非法批地等行为 

    查处重点为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 

    本报讯(记者郭少峰)《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通知中说,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野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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