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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打工妹"也休产假协商解决争议30日内完成
发布时间:2006-7-22 8:47:00 来源:人民日报

    7月15日起,辽宁省270万女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打工妹”,都可以享受到与她们身心密切相关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她们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应该享有的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权益,都将得到保障。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日前正式发布《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一生效,就必须向企业女职工公布。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平享受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男女公平竞聘上岗等权益。进城务工人员享有同等权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贾文举同志介绍说,辽宁省有270万女职工,其中100万常年工作在尘毒、射线等工作岗位,女职工劳动权益包括“四期”特殊权益都缺乏有效保护,尤其是一些农村“打工妹”,基本权益更是难以保障。一些地方的劳动关系不和谐,其中女职工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办法》规定,辽宁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对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此外,协调处理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争议应当在30日内完成。企业与女职工因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法》出台后,在辽宁省的企业、女职工中引起热烈反响。仅在《办法》实行后的5日内,沈阳市大东区就有200户企业与女职工按照新规定签订了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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