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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历史转变 中国财政为农村五保户买单
发布时间:2006-3-2 7:17:00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昨日从民政部召开的“全国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会议”上获悉,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今起施行,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财政供养,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变革。

  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一项传统社会救助工作。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五保供养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供养经费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后,五保供养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初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推开,我国农村取消了村提留和乡统筹,1994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重点修改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的规定,明确今后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这一规定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修改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改革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管理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财产权利等。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今天的会议上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施行新《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局面。要抓紧完善与新《条例》精神相一致的相关配套政策。要按照新《条例》要求,下大力气重点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问题。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好五保对象的住房难问题,要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好五保对象的就医难问题。组织开展好五保对象排查、五保标准公布、执法检查和社会助老这四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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