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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25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删去了原有的“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说,草案原规定,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但是,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企业提出,有机农产品对产地环境要求很高,并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等物质,产量很低,只能满足极少量的高端需求,从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实际情况看,目前以不作这样的规定为宜。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原有的“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
李重庵说,针对原草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不够清楚的问题。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的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质量指标。需要由法律规范、监管、保障的,应是农产品质量中的安全性要求。二审稿增加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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