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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新政又一道“金牌” 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发布时间:2006-12-7 8:37:00 来源:新华社—《半月谈》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发展,中国人均耕地已减少到1.4亩,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为了保障粮食安全,中国实行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央提出的严而又严的土地管理制度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闸门”作用在一些地方未能充分发挥,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的现象层出不穷。

  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最近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中国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与以往政策相比,这次改革的力度更大,内容更具体、务实,相关措施更有针对性。

  “以租代征”等非法占地行为被明令禁止

  近年来,随着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开展,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问题。有些地方规避法律约束搞“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些地方竞相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甚至实行“零地价”;有些地方不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这些问题,新的土地调控政策均给予充分关注,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

  针对当前“圈地风”之后刮起的“租地风”,通知强调,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针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过低问题,通知提出,要统一制订并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一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地方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化整为零批地,把审批权下放给地市的问题,通知指出,要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将对土地管理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多年来,土地违法量大面广的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中缺少有效的政府领导问责制度。由于土地违法多为“因公违法”,政府领导往往主观上狠不起来,管理上“松”,查处上“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追究到政府领导,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为此,国务院通知明确要求,要“严格实行问责制”。

  权责一致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基本原则。国家重新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今后国务院不再分批次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这些措施,在加大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他们的责任。今后再出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通知对哪些问题需要向政府问责做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精神,问责主要是对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进行追究。通知明确了三种需要追究政府领导责任的情形:一是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三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为保证把国家关于实行问责制的要求落到实处,通知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土地出让金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当前,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政府。面对宏观调控的大局,面对失地农民的困境,一些本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文甲说:“滥占土地的责任主要在各级地方政府身上,其根源就是一个‘钱’字。一些地方政府把土地看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或者越权批地,默许、支持违法用地;或者越位去做市场主体,亲自上阵抓钱。”据报道,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的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

  抑制一些地方不顾实际扩张用地的冲动,关键是要在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上下功夫。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要提高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缴纳范围包括那些没有经过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

  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余资金还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有关专家指出,这些措施完善了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强化了对土地收益的收支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征地规模的冲动。

  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长期以来,土地问题一直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扩大招商,滥用征地权,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一些地方压低补偿标准,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安置费;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以地谋私,导致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且重申了征地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问题,以往出台的各项政策一般只是规定“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却没有具体规定这笔费用的出处。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还提出,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对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编辑:浅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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