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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6-11-13 7:21:00 来源:辽宁日报

    辽宁省政府出台解决农民工问题实施意见,就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等9个方面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日前,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用工管理、就业服务和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维权以及转移就业等9个方面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意见》的出台,对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意见》确定辽宁省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主要目标任务包括:力争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问题,并确保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范围内;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就近有序转移。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 

    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的问题。《意见》指出,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要适时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同时,今后在建筑施工企业要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问题,《意见》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至2006年年底,要有50%以上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后年要分别达到60%、70%以上;依法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安全,以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90%以上。 

    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意见》要求,各地要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各市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意见》指出,要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十一五”期间计划培训110万人。同时在全省积极推广定向式和订单式培训,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 

    积极稳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意见》要求,要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保需求,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为其办理工伤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各项公共服务,《意见》指出,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农民工疾病检测体系,将农民工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免费治疗政策;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 

    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农民工长期居住和就业的城市,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将户口迁移到城市,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住房标准限制,优先予以落户;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除改为非农户口,否则不得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重点解决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等突出问题。 

    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编辑:野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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