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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城里有房就可落户工资: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社保:大病、工伤、养老全保待遇:子女上学不需另交费
10月24日,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从工资条件、社会保障、市民待遇等多个涉及农民工实际利益的方面,出台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
工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关键词1:工资保证金
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将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开工手续时,要向有关部门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才会返还工资保证金本息。
■关键词2:月清月结
辽宁省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发放要月清月结或者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关键词3:工资报表
农民工也将实行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这些用人单位还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关键词4:清欠执法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政府要求,各市要及时调整并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相关部门将每季度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关键词5:同工同酬
今后,农民工将与城镇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省政府要求各市及时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而且要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如果延长农民工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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