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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等部门:土地复垦“不欠新账快还旧账”
作者:黄晓芳 发布时间:2006-10-11 13:44:00 来源:经济日报

    复垦指标要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复垦义务人须依法缴纳复垦费

  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破坏数量平衡,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通知要求,各地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土地破坏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建设用地预审或采矿权审批时,有审查、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土地复垦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目前我国土地复垦率明显偏低,全国80%以上的历史遗留废弃地未得到恢复利用。同时因生产建设活动,每年有大量新增的废弃地得不到及时复垦。

  通知强调,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所有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要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尽量控制或减少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并据此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确保土地复垦责任的落实。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建设用地批复、采矿许可证发放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复垦义务人,将不批复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被破坏土地的状况,做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

  通知强调,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核准投资项目时,要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因生产建设项目破坏土地引发的污染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内容,及时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和检查。土地复垦任务较重的地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的土地复垦协调机构,共同研究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联合督查、联合通报、联合奖惩等工作。 

(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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