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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有害食品罚10倍: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强力信号
发布时间:2008-4-25 8:27:00 来源:工人日报
   据新华社4月20日报道,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美国著名学者查普曼说过: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三种,即补偿、报应和遏制。一项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必须予以补偿。同时,对这个商家的行为,若损害赔偿额太小,商家往往极易将之计入经营成本,侵权行为将无法制止。只有加大处罚力度,在一般损害赔偿之外,再施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才能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这就是一种报应。除此之外,对一个不良商家的惩处,可以警戒其他商家,遏制这种不良倾向的散播。

  食品安全法草案将“遭遇不安全食品可获10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思路引入法律,其实也是对长期以来消费者权利救济力度低弱的纠偏———根据中消协提供的数据,在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35万美元。

  “10倍赔偿”应该成为加大惩罚性赔偿的一个强力信号。惩罚性赔偿不应止于不安全食品,而应进入更多的消费领域。比如,“问题手机”、“缩水楼盘”和变质食品带给消费者的权益伤害的性质相同,都是对消费者事先的恶意欺骗,是消费陷阱。如果“10倍赔偿”只存在于不安全食品的索赔程序中,就可能影响法律的同构性。人们很可能发出疑问:为什么同样是消费纠纷,仅仅因为发生在不同的消费领域,就会因引用法律的不同而产生救济差异?

  不必担心“如果大宗商品消费纠纷出现10倍赔偿,商人会破产”,按照严格的契约精神,提供与广告承诺、合同文本相符的对等商品,对恶意欺诈的不良商人进行严厉惩罚,不仅是对消费者的公平服务,更是对所在行业更具破坏性的丧失信用不致发生的保证。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也已证明,惩罚性赔偿的预防威慑功能远大于事后惩罚功能,可以对市场经济起到良好的法治监管效应,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几年前,一个“王海现象”引发很长时间的争论。而把“10倍赔偿”推广到更多的消费领域,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其实是把每个消费者都变成“王海”。这对保护整个市场经济机制的良性循环来说,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编辑:董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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