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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沈阳市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06-1-24 10:42:00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站

  辽宁省沈阳市日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在发工资这一环节上首先让农民工享受到市民待遇。在沈阳打工的农民工工资要按月发、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表要备案、超过30日不发工资就属于无故拖欠。
  农民工工资至少每月发一次
  日前沈阳市政府下发《沈阳市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通知重点强调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表保存两年。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其他承包人等组织或个人。本人因故无法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向农民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30天不发工资就算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去年11月18日,沈阳市清欠办就已经成立。由于清欠办提前介入,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目前沈阳市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少于往年,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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