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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辽宁粮食收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广大种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辽宁省粮食局将于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开展2007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      此次年审实行“谁发证、谁审核、谁负责”的办法,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购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省粮食局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做出“年度审核合格”、“暂缓通过年度审核”、“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等结论,并登记入册。
    对在审核年度内注册资本、仓容量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额;涂改、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未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未及时向主管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和未建立统计台帐等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或警告等行政处罚,并暂缓通过年度审核。对抽逃注册资本或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虚报仓储量或仓储设施发生变化后达不到发证要求;倒卖或变相倒卖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家收购政策,侵害国家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由审核主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注销其收购许可证,并及时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省粮食局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收购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为促进我省粮食流通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构建和谐辽宁做出贡献。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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