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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贯彻和实施工作,8月31日,我省召开了学习《义务教育法》座谈会。副省长鲁昕、省政协副主席张毓茂出席会议并讲话。
与会代表认为,《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这部法律在许多重要方面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经费未能得到保障、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未能得到有效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等方面,社会反响较大。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8章63条与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相比,不仅内容得以极大丰富,而且以法律形式突出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重点问题:一是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二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三是对规范办学与收费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五是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阐述。  
(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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