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4日,辽宁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从工资条件、社会保障、市民待遇等多个涉及农民工实际利益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日前,省政府又对农民工同样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特别指出,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规定,在承包期内除非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否则不得回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还指出,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要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种。对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如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视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按照《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办法》办理。另外,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采取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任何方式侵占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   
(编辑:乃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