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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关于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委
    2007年8月31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经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要求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为了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
    (一)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政府扶持项目需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尊重村民意愿的原则;
    (三)公开透明、严格规范的原则;
    (四)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
    (五)限额管理与鼓励村民多投资投劳相结合的原则;
    (六)政府奖励或补助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标准
    (七)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八)筹资筹劳范围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国家给予补贴的项目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向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投劳的项目,非人工能承担的项目,不纳入筹劳范围。
     由各级财政全额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九)筹资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男性劳动力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为18周岁至55周岁。
    (十)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十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的,并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或其家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给予减免。
    (十二)向每个村民每年筹资数额不得超过本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向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对自愿多出资出劳的,不受此限额限制。但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制农民多出资出劳。
     三、筹资筹劳的程序
    (十三)筹资筹劳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可由村委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也可根据扶持项目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
    (十四)筹资筹劳的规模、渠道、范围、数量、减免、以资代劳工值标准等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完备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召开会议有困难的,可采取入户征求意见的办法进行。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决定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做好筹资筹劳的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的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表决。
    (十五)符合当地生产生活建设规划、政府实行资金补贴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各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六)筹资筹劳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备案。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十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发到农户。
    (十八)民委员会要向出资出劳人出具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经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印制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十九)项目完成后,做出决算报告。
    (二十)村民委员会须将筹资筹劳方案、村民承担的资金和劳务数额、资金和劳务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等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四、筹资筹劳的使用
    (二十一)筹资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民筹资(包括自愿以资代劳资金)、村组织筹资(包括自有和各种赞助)必须全部落实到位,并交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代理办)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完工后由乡镇代理办负责作出项目决算报告。
    (二十二)筹劳要严格用于项目建设所需劳务。村民筹劳以出劳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村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出劳的,可委托他人代劳,也可自愿以资代劳。
     五、国家补贴项目筹资筹劳的管理
    (二十三)国家扶持补贴的项目需向村民筹资筹劳的,事先要将建设项目计划公开,筹资筹劳数额由受益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讨论决定。
    (二十四)项目实施前各项资金(包括国家扶持资金、农民筹资、村组织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赞助资金等)必须全部落实到位。项目预算不能留资金缺口,不得形成新的村级债务。
     六、筹资筹劳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五)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村民理财小组对筹资筹劳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二十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开展专项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务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筹资使用情况每年全面审计一次;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二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出资出劳。在村级一事一议筹劳范围外需要村民出劳的,要给予劳动者报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除外。
    (二十九)农民必须按《农民负担监督手册》登记的数额,及时缴纳资金和出劳。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三十)农民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经管理部门)举报。对未经批准要求农民筹资筹劳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经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已收取资金的必须全部退回,已形成的劳务,必须按当地以资代劳工值标准给予报酬。对强迫农民筹资筹劳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强化领导,加强指导,促进村级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十一)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是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纳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要广泛宣传政策,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围绕农村和农民的需要,设立投资项目,做到上下结合,资金互补,避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对跨村的农村生产公益事业,县乡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搞好规划,积极组织协调各受益村农民筹资筹劳;对村委会和农民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缩小建设项目范围或延长建设期等方式分重点地区、逐年完成建设;国家投入不足,农民无力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安排;不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或拖欠工程款搞工程、上项目,坚决防止和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的债务。
    (三十二)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意见,请将意见发至ln8828@163.com。联系人:张立华
  (编辑:艾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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