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委
    2007年8月9日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农村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搞好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
    (一)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不变,不得打破原村、组界线的原则;
    (二)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的原则;
    集体资产属于该权属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或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暂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
    (三)坚持重大事项必须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民主管理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程序合法的原则;
    (六)坚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经营性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按集体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资产,它具有增值的特点。主要指村办企业(没有转制,仍为集体所有的)资产、对外出租、租赁的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机器设备等。
    对经济实力较强、存量资产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
    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条件是: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村集体有较高或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改革的愿望和要求;村领导班子团结、有凝聚力。
    对不具备实行股份合作制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性资产可采取对外承包、租赁或拍卖等经营方式。
    对已签订的合同,其承包金、租金显失公平的,应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对集体企业已转为私营企业,其所占用的土地,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合理收取土地租金。
    (二)公益性资产的管理
    公益性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直接服务于公益事业,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不追求盈利最大化,而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有效性、追求资产运营成本降低的资产。主要指农村中小学校、村办公场所、文化体育设施、饮水设施等。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资产,应订立资产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农村中小学,应明确产权归属,处置时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界自身运动形成的,能长期为农业生产所利用或提供服务的资产。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地、四荒、果园、蚕场等资产。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承包经营。
    (四)生产性资产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性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资产。主要指集体所有的农机具、机电井及其附属设施、排灌设施、农田基本设施、电力设施等。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性资产应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资产拍卖和管理权转让等方式管理。对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不准负债经营和向农民超标准收费。
    三、农村集体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程序
    1、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要求,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讨论,并经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通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3、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应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经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
    4、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资产处置工作方案,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二)整建制撤销村、组资产处置
    1、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对已实行股份合作制且运行良好的,应继续实行。对具备条件尚未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实行股份合作制。
    对不具备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条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解散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经管理机构)申请解散并到原注册机关进行注销。
    解散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资产的清算、处置等工作。解散集体经济组织的净资产,应以股份的形式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按照量化份额参与净资产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扣除撤销、解散工作费用、结清各项债权债务和提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后的净值。
    2、资源性资产的处置。对已经发包、尚未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应保持原承包关系不变。对尚未发包的集体土地,在撤制时凡能量化的,要确权量化到户。不能量化的,实行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发包收入由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小组按成员在村组撤制时量化的股份份额进行分配。土地被征时,按《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执行。
    3、公益性资产的处置。对继续使用的公益性资产,其产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变现时,变现资金在扣除处置经费后,由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小组按成员在村组撤制时量化的股份份额进行分配。
    4、生产性资产的处置。对在用的,由已撤制村、组或其他单位、个人投资形成的机电井及其附属设施、排灌设施、农田基本设施、电力设施等生产性资产应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资产拍卖和管理权转让等方式管理。发生土地征占涉及设施拆迁时,其补偿费将原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出资额全额返还后,由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小组按成员在村组撤制时量化的股份份额进行分配。 
    (三)股金处置
    农村合作化初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的股金和家庭承包经营时核股的股金属于原入股人(户)所有,可以继承。持股人脱离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其股金转为公积公益金处理。持股人(户)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允许退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建制撤销时,在其清算后,向持股人返还股本金。
    (四)中小学校舍的处置
    农村中小学校由农村集体投入的部分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农村中小学教育结构和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中小学的校舍及其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依法处置。资金变现时,应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校及维护时投入的比例进行返还,返还资金要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管理。
    (五)土地补偿费的处置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资产。其监督、管理、使用、处置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和《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处罚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对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经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中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事项的指导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责任追究制度
    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占和罚没的集体资产,责任人和当事人必须将侵占和罚没的集体资产如数退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违法乱纪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经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如有意见,请将意见发至ln8828@163.com。联系人:吕萍
  (编辑:艾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