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省 财 政 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财农〔2007〕315号  
各市财政局、农委、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以来,我省在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中,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深入开展,较好地发挥了资金应用使用效益。根据两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际,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使财政补助资金的投入使用更加符合培训工作和广大参训农民的要求,经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共同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降低收费标准、差别补助管理方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降低收费标准、差别补助管理的操作程序
    以农民收益为原则,以受训农民充分就业为衡量标准,降低收费标准,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农民的给予学费补助。通过发放“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费凭证”(以下简称“补助费凭证”)的方式,强化发放补助资金的规范性。
    (一)“补助费凭证”由省阳光办统一印制,依据各市、县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将“补助费凭证”逐级发到各县阳光办,并登记备案。“补助费凭证”当年有效。
    (二)各县阳光办收到“补助费凭证”后,与县财政局衔接、确认,在“补助费凭证”盖章处加盖公章,建立登记簿。
    (三)各县阳光办要根据培训任务和补助标准,按照差别补助的原则,对纳入补助范围的培训班,填写“补助费凭证”的补助金额。由县阳光办负责在每期培训班上,依照培训单位报送的学员花名册,把“补助费凭证”直接发放到农民学员手中用以抵顶培训费。发放“补助费凭证”时,要登记“补助费凭证”号码、补助金额、领取学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本人签字,实行实名管理。“补助费凭证”复写两联,学员领取“补助费凭证”时,必须由本人签字,同时留存根备查。“补助费凭证”上有学员签字后方能生效,培训结束时由学员将有效“补助费凭证”交给培训单位抵减学费。
    (四)培训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向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提交《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及《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就业情况一览表》和从农民手中收取的有效“补助费凭证”,同时附项目合同书、《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自谋职业的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按照培训任务书要求,对培训工种及等级、实际培训人数、“补助费凭证”补助资金、就业证明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核准意见。
    (五)培训单位凭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由学员本人签字的“补助费凭证”、当地阳光办核准意见书,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六)培训补助资金的兑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培训单位的资金申请及当地阳光办的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由学员本人签字的“补助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助资金拨入培训单位的银行账户。
 
    二、差别补助参考标准
    省财政厅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投入情况综合确定当年职业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各县对参训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必须依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和技术等级的实际成本,实行差别补助。各县阳光办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和订单培训计划确定差别补助的具体标准,确保培训任务完成和补助资金足额使用。
2007年,全省人均补助标准为320元。差别补助参考标准:15-20天(初级普通工种),补助200元;21-90天(初级技术工种),补助补助300元;90-120天(初中级技术工种),补助400元;120-150天(中级技术工种),补助500元;150-180天(高技能工种),补助600元。
 
    三、加强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当地阳光办要对培训单位、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原则、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阳光办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三)经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转移就业率没有达到80%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一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对截留、挤占培训资金的县(市),取消其下一年度阳光工程项目的申报权。
    (四)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当年实行降低收费标准、差别补助管理方式的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报省阳光办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
          2.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就业情况一览表
          3.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费凭证(回执)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编辑:艾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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