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辽农政务 > 通知公告 > 省发 > 阅读文档
2008年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07-11-28 19:35:00 来源:辽宁金农网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07]200号)文件和回良玉副总理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提高立项的透明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现将辽宁省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要求公示如下:

    一、扶持范围和重点

    申报2008年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区、市)。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扶持的重点是:粮食产业、畜牧水产产业、水果蔬菜花卉产业、特色农产品和名优经济林等。

    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鼓励的项目包括: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种养基地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与已形成垄断雏形企业进行有序竞争的项目;集约化畜禽养殖及其污染防治项目区域优势项目、产业化龙头与种养基地配套项目、名牌品牌项目和出口创汇项目。

    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玉米深加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不予立项扶持的玉米深加工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不予扶持。

    二、扶持对象与项目类型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不允许市、县、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或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项目单位申报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类型分为有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和贷款贴息三种项目。

    三、有无偿相结合产业化项目立项条件和有关要求

    (一)立项条件要求

    有无偿相结合产业化项目立项条件包括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三个方面:

    1、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合理节约、手续齐备。

    ——低耗节能,符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归还财政有偿资金有保障。

    2、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了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愿意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服务;

    ——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赢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能力或担保条件,不欠税、不欠发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未到期除外);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经营管理机制,能够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农户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

    ——农户成员100户以上;

    ——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合理,产权明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3、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度;

    ——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有一支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精于经营管理的队伍。

    (二)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1、2008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安排仍采取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兼顾地区与产业的原则。

    2、项目申报数量,重点产业化项目以市为单位,4个县(含)以下可申报2个项目,4个县以上可以申报3个项目。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各市统一掌握,集中申报,平均每个县区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

    3、以县(区、市)为单位,不及时完成财政有偿资金还款任务的,不允许申报2008年重点和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

    4、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能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请其它财政资金。

    5、申请连续扶持的项目,必须在可研报告中详细说明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
6、项目建设投资中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和抵押资产)比例,不得低于所申请各级财政资金的50%。

    7、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用于科技措施资金规模不得超过项目各级财政资金的8%,市县两级不单独提取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资金。

    8、项目的规模和管理权限,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400万元(含)以上,900万元(含)以下,由国家办审批。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由省办批复并报国家办备案。

    9、项目安排原则上在项目区以内。由于特殊情况,对于项目区之外申报的项目,仍作为市直项目由市农发办直管,同时出具市级财政部门对所申报具体项目的配套资金承诺和承借承还文件。

    10、项目归类要规范。不能一个项目之中既有种植内容又有养殖、加工和流通内容。哪一环节的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的80%以上,就申报那一类项目。

    11、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一律统称为项目单位。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项目单位。

    12、按照实际需要与可能申报财政资金规模,不得在项目之间平均分配财政资金。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各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之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可研报告质量的审查、把关工作。
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按照国家办颁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国农办[2007]199号)执行。

    可研报告中各项资金以万元为单位一律取整数。项目所申请的中央财政资金应为偶数,以便准确计算有无偿资金比例,避免取舍误差。

    项目建设地点要准确到乡(镇)。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要求:项目单位的产业化龙头项目认定证明;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近两年(2005年和2006年)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企业“三不欠”证明;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养殖、加工等项目的环保部门意见;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有贷款项目);有关技术依托证明,专利证明;市、县两级开发办出具的不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证明(未到期除外);抵押(质押)或担保能力证明及相关文件等。

    (四)其它要求

    1、各市选定项目后,先上报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可参考可研报告编写大纲第一章总论的内容)和项目申报表(附后)。经省办初审后,再通知各市确定正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2、各市按省办的通知要求,随文件上报2008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表、可研报告和项目摘要。最后,省办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各市所有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必须由市级农发办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办,文件中说明具体申报的项目名单。

    4、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禁止项目单位和县(区、市)农发办直接向省办越级申报项目。

    5、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可研报告一式五份,一般项目一式四份。

    6、各市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申报表(包括参股经营项目)最后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5日。

    各类可研报告收卷截止日期2008年1月10日。

    四、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要求 

    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首先必须符合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属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扶持重点;二是2007年未申报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它扶持方式,也没有其它财政资金扶持;三是申报项目仅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并于2007年12月底以前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落实固定资产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比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贷款银行对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

    3、贷款协议书;

    4、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

    5、重点龙头企业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等;

    6、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

    报送的材料要真实可靠,请各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质量。

    (三)报送时间

    各市在2007年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农发办报送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的申报材料,一式4份,逾期申报的项目将不列入省农发办2007年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审核上报计划。省农发办将对各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报送国家农发办。

    五、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一)基本原则

    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投;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二)立项条件

    1.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

    ——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

    ——项目辐射面广,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

    ——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原材料供应有保障,加工所需的原材料70%以上来自农户;

    ——筹资方案切实可行,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项目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含银行贷款、抵押资产)比例,不得低于所申请财政投资的50%;

    ——项目采用技术路线先进合理,技术依托可靠,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项目投资经济合理,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基准收益率和银行基准收益率,能够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项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且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经营期须在两年以上,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00万元以上;

    ——近两年连续盈利,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和融资能力,流动资金充足,能保证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所需资金;

    ——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

    ——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

    ——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农业综合开发有偿借款;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完整健全。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具备与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具有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四)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六份);

    2、项目单位保证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金投入后,五年内回购国有股的承诺;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05、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项目单位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和项目建设的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6、项目单位具备的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成果、专有技术资料和技术依托单位证明等);

    7、公司章程、现有的股权结构(包括前5位股东和持股数量);

    8、同意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国家委派财务总监、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兑现国有股收益及资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行的承诺。

    9、市、县级农发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不欠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款的证明;

    10、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的基本情况表、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其它事宜

    1、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每市只可申报1个项目。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或申报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即取消立项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2、单个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原则上为1000万元。对于部分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根据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投资风险、参股比例等情况,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可高于1000万元,但不得高于3000万元。

    3、在坚持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实际状况确定具体投资规模。财政投资参股后,在企业原有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在企业原有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国有股本占投资参股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由省农发办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财政投资参股经营资金5年内从参股企业退出。

    以上不明事宜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公示发布后,社会各界如有问题,请在登报之日起7天之内以电话、信函、来访方式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映。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邮编  110002

    联系人:李青柏  孙国娟  谷晓坤  

    联系电话:(024)22822605  22830890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8年11月26日

 


 

(编辑:艾雪)
 相关资讯
 图片资讯
 发表评论
用户: 匿名发表


 特别注意:金农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② 金农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③ 凡本网注明“来源:辽宁金农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盛世金农,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辽宁金农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④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辽宁金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⑤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辽宁盛世金农网联系。
※ 联系电话:024--23448858
金农简介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会员注册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03-2020 辽宁金农 All Rights Reserved.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开发 中国网通辽宁通信公司提供支持 | 服务热线:024-23448802 | 辽ICP证B-2-4-20040111号
本网站刊登的辽宁金农网的各种资讯﹑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辽宁金农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宁金农新闻查询
精彩推荐
广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