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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2007]305号
各市农委,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省农委制定了《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要求,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省农委研究决定,于9月至12月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强化质量监管和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全程监管能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舆论宣传、依法惩处,逐步建立健全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将全省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查处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行为,重点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违法违规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安全使用农资,依法使用农产品包装标识等行为,加强对农民科学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农业标准化情况的检查
    检查各地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农业地方标准,形成地方标准体系;是否通过举办各类农业技术培训班、标准化示范区、“明白纸”等形式,对各级农技人员、农民开展农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民家喻户晓。重点检查各地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情况。
    (二)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情况的检查
    农药:检查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套用农药登记证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安全、高效、经济、低毒农药,科学控制用药量及间隔期情况。开展毒鼠强专项治理情况。
    农作物种子:一是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二是经营、推广或者变相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
    肥料: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狠抓源头管理。重点查处肥料登记证过期、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及养分含量与登记不符等违法行为。凡是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一律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市场上推广销售。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严肃查处超地域、超范围生产销售的行为。二是加强监督抽查,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查处复混肥、有机肥、微生物肥、床土调酸剂及配方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等违规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肥料的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检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伪造、冒用、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或超期使用等违法行为;检查财政补贴农机产品的质量问题及对非补贴目录产品给予补贴等违规问题;检查农机维修配件产品的质量问题。
    (三)开展认证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产品质量抽检情况的检查
    开展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情况,特别是由分散农户生产和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查处质量不合格的认证农产品,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认证“三品”的包装标识情况。 开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零售企业以及生产记录的检查。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设立检测室或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检查农产品零售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有严格的农产品质量监控措施 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要进行限期整改或依法给予处罚。
    (四)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检查
    开展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同步抽查;对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农药残留状况进行抽检;对双孢菇和白灵菇违法使用荧光增白剂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局面。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合作,切实履行好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要加强产品抽查,依法查处。加大对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食用农产品的抽查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对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有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三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常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要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地要对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及时督查,检查各地专项整治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等情况,务求取得实效。省农委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市农委及委直属有关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农委。
    五、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发证、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分工如下:
    1、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2、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综合协调,资料汇总、组织督促检查等。
    3、省植保站负责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的行为检查。
    4、省种子局负责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农作物种子行为的检查。
    5、省土肥站负责对肥料的登记及假冒伪劣肥料的检查。
    6、省农业环保站负责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检查。
    7、省果蚕站负责果树种苗、蚕种市场检查。
    8、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对认证的“三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销售农产品质量检测情况的检查;检查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9、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对农业机械推广证书和标志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对财政补贴农机产品质量的检查。
    六、成立机构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农委决定成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市场信息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万福民  省农委主任
副组长:孙  轶  省农委副主任
成  员:李永欣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主任  
        于  衡  辽宁省农委人事处处长 
        马佩勇  辽宁省农委规划与财务处处长
张奎男  辽宁省农委法规处处长
吕春修  辽宁省农委种植业处处长
都业弘  辽宁省农委农机监管处处长
申雅娟  辽宁省种子管理局局长
李长山  辽宁省农技推广站站长
王文航  辽宁省植物保护站站长
王  巍  辽宁省果蚕站站长
邢  岩  辽宁省土肥站站长
高明和  辽宁省农业环保站站长
张  勇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滕  平  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
孙连惠  辽宁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处长,兼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七、检查小组成员组成
    (一)综合检查组:省农委领导、市场信息处、省种子局、省植保站、省土肥站、省果蚕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环保站、省农机监管站
    (二)专项推进组:省农委领导、市场信息处、省种子局、省植保站、省土肥站、省果蚕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环保站、省农机监管站
    八、时间安排
    9月5日至9月20日,为省、市、县(区、市)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
    9月21日至10月31日,为市、县(区、市)农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自查整改阶段。
    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国家、省级督查组赴各地抽查督察阶段。
    12月1日至12月10日,为市、县(区、市)和委直属有关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
    12月11日至12月31日,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
  (编辑: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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