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对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领导和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以下简称预防保健体系)建设。为此,要求省人民政府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督促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体系建设,逐级签订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其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
2.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财政体制建设,逐年增加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经费的投入,依法将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3.要按新形势对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要求,核定“十一五”期间农村预防保健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公用业务经费标准,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提高。对困难地区投入不足部分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予以倾斜和支持。
4.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完善县级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设施、设备,解决好乡镇预防保健机构无房和危房改造问题,争取到2007年底前使全省农村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设施、设备和用房基本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加快乡镇预防保健机构疫情信息网络、检测仪器和冷链设备的建设和更新、换代,保证农村计划免疫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转。
5.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农村乡镇预防保健机构体制调整工作,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预防保健机构上划县管,定员定编,核定经费等理顺管理体制的各项工作,使农村预防保健工作健康发展。
6.要切实解决对从事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经费补助问题,于2006年底前,确定补助的标准及办法,以保证农村预防保健工作全面落实,有效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
7.要对农村预防保健人员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认真清理和分流超编人员;研究制定农村预防保健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设立专项培训经费;建立和制定有利于加强农村预防保健人员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和特殊政策,使全省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到2010年基本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资格。 
  (编辑:浅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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