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种字[2005]7号
各市种子管理站(处):
为规范种子生产行为,根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但考虑到企业生产的作物、品种及生产地点每年都有变化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从2005年起,凡经省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每年都需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项目的变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2005年“生产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种子生产情况明细表》。申请表中审核机关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到生产所在地市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市站在《种子生产情况明细表》上签署意见。
2、与种子生产基地签定的种子生产合同。(需使用省统一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示范文本)
3、生产授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需要变更法人或单位名称的,应先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再办理生产许可证。
5、上一年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外省在我省安排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该企业国家或本省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期限:
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5月15日截止。
附件: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略)
2、种子生产情况明细表(略)
辽宁省种子局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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