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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和省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04-3-29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为了稳定粮食面积、恢复和提高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04年国家和省将采取措施,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支持,千方百计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
    建立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亿元,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5.08亿元用于全省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扣、截留、挪用。
    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全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特产税在2003年已经取消耕地上生产的特产品税收基础上,2004年仍按国家规定保留烟叶特产税,对特产税税额较大的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税,其他特产税品目一律暂免征税。鼓励有条件地区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
    对购买良种、农机具给予补贴。国家将增加资金规模,在小麦、大豆等粮食优势产区扩大良种补贴范围。继续实施良种补贴,全省安排大豆良种推广面积140万亩,每亩由省以上财政补贴10元。实施专用玉米良种补贴,全省安排专用玉米良种推广面积150万亩,每亩由省以上财政补贴10元。实施水稻良种补贴,每亩由省以上财政补贴15元。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省安排引导性资金,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购置用于粮食生产的农机具实行补贴。
    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国家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定高产基本农田。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落实国有土地出让金提取政策。市县政府每年要从本级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提取15%,建立支持农业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水灌溉、涝区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新技术推广、农机具购置等补助,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税费政策。省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工作,对化肥出厂价、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价幅度等加强监督管理,降低化肥的最终零售价格,真正让利给农民。继续加大农资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和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随意抬高价格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落实支持农业新技术推广政策。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经省级以上鉴定的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农民运用农业先进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支持粮食生产的金融政策。农村信用社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农民发展生产。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加强贷款监督、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提供收购资金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农民余粮。县域内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调拨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增加农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支持粮食生产。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善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的现象。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责令限期恢复农业用途。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农民耕地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全面开放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国家实行粮食购销多渠道经营,严禁地区封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国家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进一步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由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随行就市收购。对早籼稻、中籼稻、晚籼稻、粳稻和今年秋季播种的冬小麦,通过国家公布最低收购价格,由国家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敞开收购。

                      
                                          辽宁省农业厅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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