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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与“非典”相关的市场调节价的部分药品、商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5-9 来源:联络员
辽价传[2003]9号
各市物价局:
为了防止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药品、商品价格过度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市场调节价药品、商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贯众、银花、金银花、苍术、防风、北沙参、藿香、黄芪、白术、桔梗、板蓝根、菊花、大青叶、连翘、西洋参等中药饮片,进销差率不得起过30%,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5%。
二、转移因子、丙种球蛋白、白蛋白等增强免疫力的药品和抗病毒口服液、感冒清热冲剂、更昔洛韦等抗病毒类药品,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均不得超过20%。
三、二氧化氯、来苏水、过氧乙酸等消毒液、消毒水,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均不得超过20%。
四、口罩、消毒纸巾、醋等商品,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均不得超过20%。
五、为了防止转手倒卖层层加价,批发企业同城不允许超过二道环节。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采取措施吸引货源,丰富市场,以量稳价。
本通知自2003年4月26日开始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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