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0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引导、鼓励和规范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有效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根据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为农户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为纽带,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依据入股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以合作制、股份制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管理,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较早,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总体上发展速度缓慢、带动力不强,组织建设和运作不够规范,一些地方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视不够,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经营体制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品为重点,多形式、多层次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要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坚持“入社(会)自愿、退社(会)自由”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个人意愿,不能用行政手段干涉。
    3、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把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组织,而不是各级政府和非经济组织的附属物。
    4、坚持多种形式,因地制宜。从生产经营实际出发,由农民自主选择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兴办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也可以兴办中介服务型、科技服务型。
    5、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重视规范化建设,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
    三、重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
    (一)确立主体,明确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二是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三是有具体的合作内容或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四是有经组织成员集体讨论通过的组织章程。
    登记成立营利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社员一般应在7人以上,注册资金应在5万元以上,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最多不超过股金总额的20%。
    (二)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1、组织章程。其中应包括发展目标,运作程序,成员的权利及义务,股金数额及缴纳办法,盈余及亏损处理办法,机构的组成、产生程序及职责,议事规则,表决方式等必要事项。
    2、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通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管理人员是否计报酬或补贴,由成员(代表)讨论决定。
    3、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完善民主监管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三是健全利润分配制度。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
    按照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尊重农民群众的发明创造,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是积极引导从事粮油、畜产、蔬菜、林果和花卉等同类或相关产品的农户开展紧密型的合作,以入股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采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形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户作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实行松散、半松散的合作。也可以采取龙头企业+协会、合作社+协会等其它形式。
    农民合作社成员可以货币形式入股,也可以实物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所入股份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经营利润实行按股分红,也可以按实物交易量分红。在经营形式上可以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经营方式。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起人用于协会建设的先期资金投入,经全体会员按章程表决同意,可作为协会借款处理,用协会的合法收益逐年返还。具备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可以发展成跨地区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专业大户和农民经纪人可以发起创立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协调等方面发挥作用,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如有必要,一个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多个同类农产品行业协会。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条件的协会,经农业(农经)部门审核同意,可以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
    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民经纪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科协、乡镇农科部门及农业技术人员牵头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视发挥供销社的优势,鼓励农村基层供销社领办、创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五、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备案后,符合社团登记条件、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以“协会”名义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类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自主选择“合作社”等各种企业类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民政、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年检费。可以采取网上公告的形式免收公告费。
    ㈡经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经营活动,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经营,以及农产品批发销售、保鲜储运、加工出口等业务。各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放宽条件。 
    ㈢经登记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本组织内成员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从事农机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销售本组织内成员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属于第三产业的,经税务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㈣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主要用于开展合作组织、农业科技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开拓农产品市场;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培育农产品品牌,以及贷款贴息等。
    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信贷倾斜,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并适当降低贷款条件,延长贷款期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用本合作组织的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也可由本合作组织成员或相关龙头企业提供担保。
    ㈤对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等农业项目和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和农产品流通临时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均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加强领导,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同时,要认真做好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准备工作。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业(农经)部门统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协调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帮助制订章程,提供财务指导,加强审计监督,抓好组织建设。各级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立足职能,搞好服务,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从现在起,市政府每年选择一批产业发展方向正确,对农民带动力强,与农业产业化连结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扶持对象和试点单位,总结经验,探索路子,推动面上的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分别抓一批试点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为了抓好试点工作,由市农委统一组织对县(市)区、乡(镇)、村(屯)部分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部分成员进行短期培训,使他们了解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知识,增强合作意识,积极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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