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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海城畜牧局发展奶牛政策
发布时间:2004-2-23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1)、按规划建设的奶牛饲养小区及配套设施用地视同农业建设用地。

(2)、奶牛饲养小区用水允许打井。

(3)、对按规定标准建设的奶牛饲养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养牛达到200头、300头、400头、500头,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30万、40万、50万元补贴。

(4)、对从外地购牛进入小区的养牛户,金融部门按照信贷原则,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给予适当贷款支持,财政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和方式根据借款人条件,由各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市财政对每购入一头成母牛按8000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一年。

(5)、对外地携带20头以上奶牛来鞍饲养的人员,其户口比照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相关规定办理。

(6)、鼓励利用农作物秸秆进行青贮,对在小区建青贮库的,市财政按每立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7)、由市奶类发展项目办公室协调乳品加工企业,为机械榨乳站无偿提供榨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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