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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港市农发局拟定今冬明春我市水稻、玉米种子管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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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2-7 来源:辽宁农业信息资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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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据有关种子管理法规,本着从细从严的原则,研究确定今冬明春全市主要农作物水稻、玉米种子管理意见,从而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确保农业用种安全,真正维护农民利益奠定了基础。
其具体意见是:
1.在东港市境内,凡未经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2.对已经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但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我地区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3.对已通过省审或国审的品种,须经我地区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进行筛选,通过试验表现为抗病、高产、稳产、优质、适宜我地区种植的品种,方可推广应用。在生产上表现不良的品种坚决予以淘汰,扩大优良品种的推广面积。
4.对外省的审定品种和国审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必须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经过一个周期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适宜在我地区种植的品种,方可推广应用。
5.对于未经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已经完成丹东或东港试验程序,表现为抗病、高产、优质、适宜在我地区种植的品种,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扩大试种。
6.各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生产、经营经过市政府批准扩大试种的品种,要实行承诺服务,坚持良种良法配套,并承担因种子自身原因千万的一切减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7.各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在通过新闻媒体作广告宣传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宣传品种,不得误导农民和作虚假宣传。
8.各种子生产、经营者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确保农民增效和农民增收,以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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