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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扶持农副产品经纪人发展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3-8-27 



  为加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卖难买难问题,加速农产品流通,扩大交易范围,合理配置农村资源,为经纪人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条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从事农副产品经营中介活动的自然人或中介组织,视为农副产品经纪人,鼓励其以法文明经营,诚实守信,创建大型经销实体,并扶持其发展壮大。

  二、工商部门保护支持其合法经营,积极给予办理农副产品经纪人工商营业执照,使其获得从事居间服务的合法身份。

  三、税务部门对涉及经纪人有关税收事宜及政策咨询应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金融部门为经营资金不足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农副产品经纪人提供农副产品经销贷款,主动为其办理货款通存通兑业务。

  五、公安部门依法保护经纪人的正当营销行为。从事农副产品的运输车辆,除出现交通肇事以外,一般不罚款、不扣证、不吊销执照。对外地来我县经销农副产品的经纪人暂住人免收暂住费,子女优先入学。其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

  六、交通等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农副产品运输车辆的有关费用,取消国家统一标准以外的收费项目,放宽对从事农副产品运输车辆的管理,运输农副产品的自用车辆,可凭县经纪人协会会员证,到交通部门办理自用证明,按自用车缴费。

  七、动检部门积极为从事畜禽产品营销的经纪人服务,办理动物防疫证明只收工本费。

  八、民政部门免费为农副产品经纪人协会登记并办理有关证件。乡、镇(村)要为经纪人提供团体经销活动和开展有关业务的资格证明及依据。

  九、鼓励县、乡经济部门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做好农副产品经销服务工作,支持创办农副产品销售实体。帮助农民组建各种行业的经纪人协会。

  十、外经贸部门为从事农副产品经销的经纪人,及时办理进出口业务和护照等事宜,帮助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外销方面的服务性工作。

  十一、公开树立农副产品经纪人典型。对社会贡献大、群众威信高的,给予嘉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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