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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3-8-5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吸引力,特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于国外客商及港、澳、台、客商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五年企业所得税市留部分的全额扶持;对于域外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以下简称域外投资企业),域外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给予五年企业所得税市留部分的全额扶持。三资企业和域外投资企业同时享受当地政府制定的税收奖励政策。
     二、三资企业和生产型域外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应上缴国家、省、市部分,按下限收取;属于本市收取部分一概免收。
     三、三资企业和生产型域外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及各类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三年缴纳。属于已经征占过的闲置场地,可采取转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免收一切相关费用和五年期的土地使用费。
     四、三资企业和生产型域外投资企业办理各类相关手续,实行代办制。属于一般性项目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代办;属于重点项目由主管副市长代办;属于特大项目由市长代办。在所需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代办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对于三资企业和年税收超过30万元的生产型域外投资企业,依据《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实行挂牌保护。

辽宁金农网报道
来源:凌源市农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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