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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03-7-2 


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方面

1、凡在明山区区域内投资新办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各类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日内按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全额给予财政扶持;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形成营业税和增值税区级财力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扶持期结束后,3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部分50%的比例继续给予财政扶持。

2、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认定,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50%,再给予5年扶持。

3、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明山区境内的停产或长期亏损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从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部分财政全额扶持5年,增值税区级财力部分财政按50%扶持3年。

4、凡在明山区区域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安置就业人员100人(100人为基数)并签定用工劳务合同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力部分给予全额扶持。

5、凡在明山区新办的开发建筑企业,按上缴税金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30%予以奖励,对贡献突出的另行予以嘉奖。

6、凡在明山区区域内登记、纳税的餐饮服务企业,年上缴税金50万元为基数,超额部分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50%予以奖励。

7、对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生产加工项目、大型现代商业流通项目、城区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区级财政给予3年贴息扶持。

(二)国土资源方面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缴纳;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9、投资者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土地出让金再优惠20%。

10、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或开发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的新办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11、投资改造我区传统加工企业,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新办企业,土地出让地价下浮20%。

12、在卧龙旅游产业开发带开发建设的各类企业征用土地,视其投资规模、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按缴纳数额部分或全部予以财政扶持;允许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在牛心台地区进行小城镇建设的投资者,享受省政府有关小城镇的相关政策及沉陷区治理的有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等方面

13、对投资者在明山区新办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项目,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纳税登记工本费、银行账户开立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合同鉴证费、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商品房价格审验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或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

14、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免收土地变更登记费、减按60%收取环保评价费,3年免收工商管理费。

15、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的新办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收费上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16、鼓励经营业户到我区新建各类厅室市场内经营,并可享受3—6个月试营业期的优惠待遇。试营业期内免收各项费用。

17、凡到我区兴办企业的投资者,涉及办理收费项目手续的,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收费标准一律按其下限的50%收取。

18、对来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可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进行长期或短期工作,待遇从优。

19、外商或域外投资者在我区新办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要安排子女在明山区中小学就学及入托的,可自主择校、择园。

20、对来我区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站式办公,一张卡收费,一块牌保护,一事一议,根据投资项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办公,相关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的三个工作日完成,超出审批权限的,责成专人对口办理。对投资规模大及对地区经济拉动作用比较明显,要求时间比较紧迫,需要政策条件比较具体化的投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21、引资界定。引资是指中介人或组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境外、外埠资金引入明山区境内兴办各种企业而形成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境外或外埠资金独资兴办企业、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股权收购、债权转股权及以设备、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的资本。

    损赠是指境外或外埠企业、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资金。

    22、奖励对象。凡符合上述条件从境外、外埠为明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引入资金或实物者均属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单位)。

    23、奖励标准。奖励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非政府公益性项目,奖励标准由引资和用资双方在引资协议中参照下列标准自行议定。

    (1)投资。凡引入的投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4‰至10‰予以奖励:到位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500万元),按4‰奖励;到位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0万元)按6‰奖励;到位1000万元至3000万元人民币的(含3000万元),按8‰奖励;到位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10‰奖励。引入的资金投入属于高新技术、出口创汇、旅游、农林牧业综合开发、钢铁资源深加工、水电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可根据其引进资金数额的相应奖励标准上浮1‰奖励。

    (2)捐赠。捐赠的资金按4%至8%奖励:到位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含50万元),按4%奖励;到位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按6%奖励;到位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8%奖励。

    (3)因工作关系引进的无需偿还的资金,包括争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国债、专项拨款、补贴、贴息的资金及直接投资等,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奖励引资单位,同时用于弥补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奖励主要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24、资金来源

    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引资受益单位(项目)支付奖励资金,奖金依据批准文件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25、奖励办法与程序

    (1)引资单位或个人与用资单位在引资之前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奖励标准。

    (2)一次引入资金,原则上只奖励一个单位和部门。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和部门共同引资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奖励申请。

    (3)凡引进的(投资、捐赠)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单位)持引荐协议和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其要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引资协议书、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奖励资金报批表等相关材料,经区招商局和区财政局对申报奖励的材料和资金到位情况依据《本溪市引进资金确认办法》进行确认后,报区政府批准。

    (4)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对贡献突出的单位的考评与年终业务考核挂钩,由区政府给予集体嘉奖;对贡献突出的个人,在物质奖励的同时,国家公务人员由区政府给予记功,社会自然人给予相应的社会政治地位,域外人员经过政府推荐可报请区人大授予“明山区荣誉公民”称号。  

辽宁金农网报道
来源:本溪市农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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