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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3-6-26 

    为了加强本溪市畜禽定点屠宰和检疫的管理,确保畜禽屠宰及其产品加工、运输和销售的卫生安全,让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根据《本溪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溪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从2003年7月9日起发布实施。凡在本溪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畜禽屠宰、加工、运输、销售者必须遵守。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屠滥宰猪、牛、羊、马、驴、骡、犬、兔、鸡、鸭、鹅等畜禽。必须到政府部门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屠宰。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经营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必须经营由政府部门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四、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设屠宰场(点)或者为他人私设屠宰场(点)、提供场地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活动。新增屠宰厂(场)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畜禽屠宰。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或有私屠滥宰行为的,按《本溪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法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溪市商业局是实施《本溪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执法主体。负责本溪市行政区域畜禽屠宰和经营的行政执法。

    七、对畜禽屠宰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本溪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举报涉及私屠乱宰畜禽的行为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

    本溪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0414-284527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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