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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招待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6-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要求和铁委办发[2001]30号(《关于取消村组招待费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调兵山市实际,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村级招待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乡工作在村就餐制度。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全市各村工作,一律不允许在村就餐。原则上回机关食堂就餐,如确需在农村就餐的,可到(镇)机关食堂就餐。
二、严格实行镇(街)干部下村就餐派饭制度。镇(街)干部下村工作原则上回机关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需在村就餐的,一律实行到农户家就餐派饭制度。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4元,就餐费由就餐者全额付给派饭农户。村里不备烟酒,村干部一般不得陪餐,如需陪餐,按同样标准交就餐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村里或在经营性饭店就餐。村级财务帐目上不得出现招待镇(街)以上干部费用支出。
三、合理安排派饭户。村委会要坚持便利、卫生的原则合理安排派饭户,确定先后顺序,登记造册。在选择派饭户上坚持三不准:即有传染病的农户不准派饭;特困户不准派饭;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家庭不准派饭。
四、应注意的问题。取消村级招待费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为鼓励招商引资,发展村级经济,允许村发生经济往来招待费用,但前提必须实行限额控制和请示报告制度。限额标准为每人每餐最高不得突破20元,事前要填写请示报告单(招待事由、标准、陪客人员),经镇(街)经管站审核后,报镇长(街道主任)审批。二是发生的年度招待费用及其它支出额度,不得超过在经济往来中所争取到村帐户资金总额的10%。三是镇(街)和村每年会遇到防汛抗洪、大型农田基本建设等突发事件和公益事业项目,因此而发生的集体伙食费,允许村在管理费中核销,其审批程序参照第一款执行。
五、强化监督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各镇(街)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取消村级招待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纳入工作日程,认真地、不折不扣地组织实施。为增强派饭工作的透明度,各村在经济往来中的招待费支出情况要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市经管总站和镇(街)经管站必须加强对所辖各村经济往来招待及抗洪抢险等集体伙食费的审计,防止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手段转移招待费问题。
凡没经镇(街)领导审批而发生的就餐费用,谁签字由谁负责,村集体不负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村会计将没经镇(街)领导审批而发生的就餐费用入帐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扣发村会计相同数额工资。
此项工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农发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超范围支付村级招待费,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隐瞒、转移招待费的,要追究镇长(街道主任)、主管镇长(主任)、经管站长及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中共调兵山市委
20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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